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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有既遂和未遂情形的,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的,教唆犯就會構成犯罪未遂。反之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既遂的,那么教唆犯也會犯罪既遂。
屬于,教唆犯的著手是以本人的教唆行為的著手為標志,還是以被教唆人的實行行為的著手為標志,是理論上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共犯從屬性說認為,教唆犯從屬于實行犯,只有實行犯的著手才能視為教唆犯的著手。
教唆未遂和未遂的教唆犯區(qū)別: 1、二者所屬范疇和性質根本不同:未遂教唆是 共同犯罪 的范疇,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形成了共犯關系,未遂教唆本身則是此共犯關系中的一種未完成形態(tài),除此之外,還存在預備教唆、中止教唆兩種未完成形態(tài)
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話,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公安也不會立案,只有教育被教唆的人以后小心點了,出事的話被教唆也要接受處罰,只是會在量刑時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而已。
教唆未遂與未遂教唆沒有區(qū)別,只是一個名稱的兩種叫法。 教唆未遂的情形: 1、被教唆者并沒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圖 2、被教唆者當時接受了教唆犯關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實際上他實施的行為是乙罪,且甲罪與乙罪之
教唆犯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中止的情形。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1)定罪:①根據(jù)共犯獨立性說,教唆犯具有獨立的犯罪性和可罰性,但不是獨立的罪名。②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確定罪名。 (2)
刑事案件中,教唆犯是有既遂和未遂情形的,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的,教唆犯就會構成犯罪未遂。反之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既遂的,那么教唆犯也會犯罪既遂。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需要看情況而定: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要形成共犯關系,所教唆的對象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已經(jīng)達到刑事責任的人。 如果教唆的對象是沒有滿十四周歲或患有精神病的,這種情況不能形成共犯關系,不構成共同犯罪, 只對教唆人
犯罪既遂和未遂主要有下面幾點區(qū)別: 首先,犯罪結果不同。如果犯罪未遂,那么犯罪目的沒辦法達成,犯罪沒有得逞。如果犯罪既遂,就是完成了犯罪目的,已經(jīng)造成了危害后果; 第二,既遂和未遂的定義不同。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但是因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犯罪未遂的規(guī)定,犯罪未遂一般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但由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未得逞的,屬于犯罪未遂;針對未遂犯的處罰,可以參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有: 1、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