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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之債可依法律規(guī)定而成立,也可依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各債權人或債務人按份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不可分之債是“可分之債”的對稱。多數(shù)人為當事人所承擔或享有的履行標的為不可計物的債。不可分物是指會因分割而損害
因為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后,債權債務關系變更,轉(zhuǎn)讓債權就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了。新的主體的因加入債權債務關系后取代舊債權人,而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權利,彼此之間產(chǎn)生了義務。債務人應該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并按約定向新債權人履行債務。
財務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為標的的債。 財務之債的特點在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qū)⑻囟ǖ奈锏乃袡嘁妻D(zhuǎn)于債權人(如買賣、贈與),或?qū)⑻囟ǖ奈锏恼加修D(zhuǎn)移于債權人(如使用租賃、借用)
債權債務是上位概念,關系是下位概念;債權債務包含借貸關系,除了借貸還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債權債務的存在,比如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
合同是典型的意定之債,所以保險合同屬于債權證明。 債的分類: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發(fā)生原因及債的內(nèi)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
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是這樣的,債務人是一個人或企業(yè),欠的錢給另一方。(黨是欠他們的錢往往是供應商或銀行,將被稱為債權人)。債權人是一個人,銀行或其他企業(yè)借錢或延長信貸給另一方。
在我國法律上,債務和債權其實是一種相對的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將會失去意義。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的一種權利,而債務則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內(nèi),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的一種
公司債務是企業(yè)債務的一部分,企業(yè)債務除了包括公司債務外,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債務和合伙企業(yè)債務。公司屬于法人,有自己獨立的財產(chǎn),可以以自己的財產(chǎn)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司債務以公司財產(chǎn)償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如果出資人濫
債權人和債務人主要存在下面幾點區(qū)別: 第一,兩者的概念不一樣。簡單來說,債權人指的是有權利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義務的特定的權利主體。如果該義務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司法機關請求強制其履行。如果義務人的違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