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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刑事強制措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也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可能根據(jù)案件的進展情況予以變更或解除。根據(jù)法律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于醉酒、精神病發(fā)作等狀態(tài),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
行政強制包括兩部分:一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強制執(zhí)行,即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
1、行政強制執(zhí)行種類主要有:(1)代執(zhí)行,如違法建筑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2)執(zhí)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
訓誡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及其他應當遵守法庭秩序的人,違反法庭秩序時,法官可以當場對其進行訓誡。訓誡只能適用于民事訴訟中,不適用于刑事訴訟。
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執(zhí)行罰、罰鍰);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代執(zhí)行) 6、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拘役、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而對于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是:處拘役,并處罰金。對于危險駕駛罪不適合使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因為逮捕的法定條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對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人適用可以拘留,根
行政強制措施有: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應該在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下予以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權: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fā)作等情況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這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傷害威脅; 二是意欲自殺,沒有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交警強制措施,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來進行解除處理。但是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據(jù)。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由交警部門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可以解除之前的強制措施,具體的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