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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種: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下列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一、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三、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欺詐或脅迫; 2、重大誤解; 3、明顯不公平。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以下類型:有重大誤解的合同;當事人被對方或者第三方脅迫、欺詐的合同;當事人處于危險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時,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被欺詐簽訂的合同、被脅迫簽訂的合同。這些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甚至雙方是被脅迫結婚的。這種情況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沒有如實告知對方的。這種情況撤銷婚姻的,
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銷的合同。根據(jù)民法典第504條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該項代表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對法人能夠發(fā)生效力。這主要因為,設立法
不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包括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在贈與財產(chǎn)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是這種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受到
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最大區(qū)別在于,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效力,而無效合同就算尚未被宣告無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被當事人撤銷之前,屬于有效的合同,只是法律賦予了其中一方當事人撤銷合同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