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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追究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 (1)發(fā)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
行為人有安全事故責任的,應根據其犯罪行為和犯罪情節(jié),確定其所犯罪名后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后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
依照本條規(guī)定,犯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一、 工亡可以追究安全責任事故罪嗎 可以被追究的。工地發(fā)生事故死亡1人,相關負責人就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吧形丛斐蓢乐睾蠊卑▋煞N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
1、行為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有公司、企業(yè)、事
對于締約過失責任如何承擔和追究,一般按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執(zhí)行,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
以下情形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1、假借簽訂合同,惡意的進行磋商;假借指的是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與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只是借口,旨在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隱瞞與簽訂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是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 2、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信賴的利益損失; 3、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其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