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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
銷售有害食品罪既遂人民法院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
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后果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且生產、銷售數額二十萬以內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銷售有害食品罪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銷售假藥罪的規(guī)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訴訟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2008】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和人體健康權利 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生產有毒食品原料的行為 3、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認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三個檔次的定罪量刑情節(jié),分別對應三個檔次的量刑幅度: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對
銷售者銷售摻雜、摻假的產品、以次充好的產品、以假充真的產品以及冒充合格產品的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于本罪,按照銷售金額判處不同的刑罰。如果銷售者的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則應當判處二年以下有
生產有毒食品罪立案標準如下: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行為犯,實施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2、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