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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能就離婚達成協(xié)議,包括子女、財產、債務等,可以選擇調解離婚或辦理離婚登記。在考慮涉外協(xié)議離婚時,還應考慮各國或地區(qū)是否建立了登記離婚制度,即行政離婚制度。一些國家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比如德國、英國、法國、荷蘭,包括香港。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
根據中國大陸政府的現(xiàn)行政策來看,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與華僑如因實際生活需求而在境內購置適當面積的自用型商品房是被許可的。 需注意的是,若是購買非自住性的房產或無法滿足生活需求的房屋,那么這種行為將會受到限制。具體而言,關于“一定面積”的界定,政策
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申請涉外、港澳臺公證時,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并攜帶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如護照、身份證等)。如果當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重病、出差)在國外或不能親自到公證處,可以委托親友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持有申請人的委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1、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辦理結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證證書的公證和認證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那么國外、香港、澳門、臺灣等地的認證又有啥規(guī)定呢?下面將為你作詳細介紹! (一)國外結婚證書的公證、認證 1、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進行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是為保障臺灣海峽兩岸人員往來,促進各方交流,維護社會秩序制定。由國務院于1991年12月17日發(fā)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實施。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知,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旅行證件,
中國大陸居民與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的話,需要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提交一定的證件,以及證明材料。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
大陸去澳門需要辦理港澳通行證。不論是大陸人員去澳門旅游還是去澳門工作和生活,都需要辦理港澳通行證,港澳通行證是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中心發(fā)給有香港或澳門親屬的中國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定居,或者中國大陸居民前往港澳旅游工作的證件。 港澳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