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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破產重整中未按期申報的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2款間接規(guī)定了未按期申報的債權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該條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和模糊,對于實踐操作中如何補充申報等很多細節(jié)問題都沒有涉及到。一方面,與破
破產重組未申報債權可以補充申報。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算,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問題解答: 企業(yè)申請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如下: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時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一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怎樣債權申報?債權申報的方式是: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XX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XX未決債權是指正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尚未有裁決結果的債權。為保證債權人在裁決結果確定后能夠行使權利,法
《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權設有物權擔保或享有法定特別優(yōu)先權,而在破產程序中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個別的、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是破產案件受理后,別除人要行使權利,仍
破產債權進行申報的流程如下: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
如果公司不能夠償還債務的,那么公司,窄裙人均可以申請破產。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的程序如下:(1)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收到申請之后會通知債務人;(2)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那么就要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之后要
保證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需分情況討論。因為保證債權也屬于擔保債權的一種,最高院關于破產問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破產債權的具體種類列舉了十二種。就其中的第一種和第二種而言,即破產宣告前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對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