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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攜帶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潛逃,則全額認定貪污,實踐中不存在爭議。 若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后又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行為人構(gòu)成共同貪污犯罪的條件包括: 1、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lián)系,互為條件; 5
以下情形按貪污罪立案:1、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chǎn)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2、國有保險
應認定為貪污罪的特殊情形如下:1。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未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貪污罪的起點是3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罪數(shù)額大標準為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貪污罪數(shù)額大標準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貪污罪數(shù)
貪污賄賂犯罪的種類主要包括: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 2、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3、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
包庇罪的行為包括有以下三點: 1、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以下兩點,分別是: 1、明
貪污罪在三萬元以上便可入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當貪污數(shù)額較大時,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