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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guī)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jù)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申請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是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
當事人拒絕事故責任書的,則任何一方的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運用法律的方式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即使車輛當事人一直拒收,也沒辦法改變事故認定書的結果。所以,對于事故認定書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該要提出來,而不是采用拒收的方式。 發(fā)生以下情
未簽字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作為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專業(yè)人士按照法定的規(guī)則和方法,確定事故多方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的公證文書,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即
根據(jù)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