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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夫妻之間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參與雙方合同法律關系,對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出賣,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交付或者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另一方不得主張追回財產,
原則上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失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贓款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個必須”條件 (一)必須是受讓人基于善意取得 依積極觀念的理解,善意是指財產受讓人具有將財產讓與人視為原權利人的誤信,例如將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運送人等誤認為是所有人或
1、關于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各國立法規(guī)定基本相似,即盜贓物原則上不應適用善意取得。 2、我國《民法典》對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雖然未予以明確規(guī)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
1、不適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2、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
法律分析 區(qū)分繼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如下:繼受取得是因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行為取得的標的物所有權,善意取得是因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設立的制度;繼受取得的權利是從原權利人處繼受而來的,善意取得的權利是從無
贓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繳,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第三人知道獲得的財產是贓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繳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贓款的,就無法向第三人進行追繳。這是因為第三人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贓款的所有權,司法機關是無法進行追繳的,同時第三人
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取得上采取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的取得是指,作者如何獲得對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專有權利,關于著作權的取得,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在取得著作權上有不同的規(guī)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是注冊取得制度,第二是自動取得制度,第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