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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利息損失的計算標準,可以直接按合同約定計算;如果合同中未約定,要根據民商事活動的性質,看是否能夠直接套用目前已有利息損失計算的規(guī)定: 1.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
法律分析 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遲延履行債務的,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
1、變更被執(zhí)行人。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依此來看,人民法院依職權變更被執(zhí)行人原因有兩種:一是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二是作
當前的執(zhí)行實踐中,遲延履行利息執(zhí)行存在的主要問題(注:下文主要引用給付金錢義務民事判決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表述)有: 1、權利人遲延履行利息事項沒提出申請的案件,遲延履行利息該不該執(zhí)行不統一。由于有些
關于債務利息的計算方式,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未明確規(guī)定利息支付方式,則可以視為無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對于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即債務人仍未償還且在已經生效的法律文
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遲延履行債務的,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民法典等實體法規(guī)定所確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
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zhí)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zhí)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同時懲誡被執(zhí)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遲延履行金,屬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權調控的范疇,是在民事執(zhí)行司法實踐
向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遲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濟性。在我國,遲延履行金分成兩類。一種是金錢支付的遲延履行金。這種就是要求被執(zhí)行者按照貨幣的形式支付給申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想要拿其他東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錢。另一種是非金錢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