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加工承攬合同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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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應該接受該工作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鑒定、印刷、測繪等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按照雙方約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承攬人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 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義務。承攬人還負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質按量、按期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義務。對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合同中未約定支付或約定不明的,定作人應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報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攬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時,定作人應相應支付部分報酬。定作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承攬人的留置權是保證承攬人實現(xiàn)其報酬請求權的一種法定擔保物權。 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其留置權要受到限制: 第一,如果承攬人加工承攬的對象是不動產(chǎn),承攬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權,因為留置權的對象僅限于動產(chǎn) 第二,在由承攬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認為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歸承攬人所有,實際上承攬人也無法行使留置權。因為留置的對象只能是債務人的動產(chǎn) 第三,如果雙方在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承攬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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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留置權,是指承攬人對于加工的產(chǎn)品享有留置權。如果當訂貨人支付勞動報酬時,加工者享有這些產(chǎn)品的留置權,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承攬人行使留置權應當符合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1、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雖然承攬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屆滿時,定作人仍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2、承攬人合法占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已經(jīng)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也就是說該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攬人就無法實現(xiàn)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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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承攬人的留置權行使條件: 1、定作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2、承攬人合法占有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 3、當事人沒有約定不得留置。 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
2021.04.29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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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可否行使留置權?
承攬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 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留置財產(chǎn)。 第
2022-05-27 15,340 -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有留置權嗎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如果由承攬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
2021-07-30 15,340 -
留置權可以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嗎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
2021-07-28 15,340 -
如何行使承攬合同解除權
當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或者出現(xiàn)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攬合同解除權。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
2022-06-0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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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合同糾紛有約定管轄法院的,當事人可以向所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也即發(fā)生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1,729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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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qū)別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的,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協(xié)議。而承攬合同則是指,承攬人與定作人訂立的,由承攬人根據(jù)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成果,并按照約定向承攬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xié)議
3,029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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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主要有下面幾點區(qū)別: 第一,目的不同。承攬合同訂立的目的在于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動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相比之下,雇傭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受雇人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可以獲得相應報酬; 第二,責任承擔不同。如果在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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