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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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賠償舉證分配: 1、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 2、侵權行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 4、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情況下還需要證明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告需要證明減免責任的事由和原告主觀上也有過錯及其他免責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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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主要如下: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侵權的舉證責任,可分為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和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 (一)一般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關于侵權的舉證責任,構成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3)行為具有違法性; (4)行為人有過錯。 (二)特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關于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qū)別有兩點:一是由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于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要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此外,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法律對免責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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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舉證部門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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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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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要證明: 一、客觀存在損害事實; 2、侵權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違法行為。在實踐中,原告一般不需要單獨證明。 四、行為人有過錯。 被告人應當對法定減免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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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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