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刑事強制措施的變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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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屬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檢法機關可責令其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人后,予以辦理取保候審。但是,經公檢法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形的,不得辦理取保候審,應由公安機關予以逮捕。對于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辦案審查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依法享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司法機構包括法院、檢察院及公安部門接到此項申請后,應及時進行評估,并須于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最終決定;如若拒絕變更強制措施,必須向申請方詳細解釋拒絕原因。 2.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羈押而無法在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的情況,應對其予以釋放;但若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審理,則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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