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期間計算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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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能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4、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從收到發(fā)回案件之日起,從新計算審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對他們作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如辦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鑒定期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如果由于鑒定時間較長導致在辦案期限以內(nèi)無法辦完案件的,應當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qū)?/a>或者監(jiān)視居住。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機關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7、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8、延期審理的案件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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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的兩種情況:1.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2.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罪犯,在緩期執(zhí)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
借據(jù)特殊情況下的有效期不按約定的還款日起計算。從最近追之日起計算,或債務人最近一次償還債務之日起計算,期限仍為三年。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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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9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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