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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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3)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4)被告被監(jiān)禁;(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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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為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沒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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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guī)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于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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