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辦理程序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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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后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 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jù)。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jù)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jù)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jù)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執(zhí)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有監(jiān)獄、看守所、社區(qū)、司法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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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程序: 1、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2、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3、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4、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5、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發(f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guī)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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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一)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y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y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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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是什么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是: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3、審查起訴,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提起公訴;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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