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與專屬管轄有什么本質(zhì)或關(guān)鍵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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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quán)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yōu)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
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三類,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五類,因侵權(quán)行為提起的訴訟; 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第七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 第八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 第九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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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第三類,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第五類,因侵權(quán)行為提起的訴訟;第六類,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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