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間惡意轉移財,法律的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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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夫妻間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為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文書生效后如果通過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等方式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zhí)行的,則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對于夫妻間惡意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支付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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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夫妻間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為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文書生效后如果通過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等方式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zhí)行的,則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對于夫妻間惡意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支付令。
以下四種情形以及結合法理,區(qū)分是否為主觀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資產應從行為上看,如果具有很明顯的非法侵占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并且也完全能夠實現這種意圖,主客觀能夠相互統一,這種情況就應該認定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1、轉移存款,即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或股票賬戶資金等取出或轉賬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并無銀行存款可分。此時另一方根本無法查詢到該筆財產的存在。 2、虛假過戶,即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將不動產、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即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進而隱藏,規(guī)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即包括贈與給情人或其他有曖昧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其實最終還是自己獲利。 離婚時對于財產需要注意的如下: 1、沒有一方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訴訟離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財產的證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 2、如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采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 3、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通過法院離婚,就是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 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調查,并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進行認定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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