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理處罰條例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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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設立海關的地點”,指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XX、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jiān)管區(qū)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jiān)管站。“許可證件”,指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領,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準予進口或者出口的證明、文件?!昂戏ㄗC明”,指船舶及所載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依照國際運輸慣例所必須持有的證明其運輸、攜帶、收購、販賣所載貨物、物品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單證、運輸單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拔锲贰?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shù)量的,視為貨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昂侠頂?shù)量”,指海關根據(jù)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shù)量?!柏浳飪r值”,指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之和?!拔锲穬r值”,指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進口稅之和?!皯{稅款”,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之和。“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指專為走私而制造、改造、購買的運輸工具。“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均包括本數(shù)在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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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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