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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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規(guī)定有:《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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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 2.原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之后,如果沒有新理由需要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第二次起訴的離婚程序如下: 1、當事人準備好離婚起訴狀,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財產(chǎn)分割清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起訴; 2、法院受理后安排開庭時間,當事人來參與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結束后,等待下達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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