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羈押分為哪幾種形式,刑事案件的羈押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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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1.刑事拘留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不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其法律后果是“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2.逮捕的羈押時間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guī)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這個你最壞的打算就很長了,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延期審查=7個月延期審查。(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140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三)法院的審判階段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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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法律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不可以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可以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可以延長1個月。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適當延長兩個月,一共可以達到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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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羈押期限
刑法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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