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反擔保申請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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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八條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十七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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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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