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還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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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人提起的訴訟;非軍人對非文職的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追索贍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結果只是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能改變案件管轄。 基于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而產(chǎn)生的管轄亦不會因債權轉讓而改變。新的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主張債權時,只能依據(jù)原債務關系產(chǎn)生的管轄解決爭議。 因此,債權轉讓協(xié)議只能改變債權人,但不能改變原債務關系的管轄,原債權人只能做出對自己有約束力的管轄約定,而不能作出適用于原債務人的管轄,債權轉讓協(xié)議不能改變原合同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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