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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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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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機關的辦法:如果當事人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如果當事人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申請行政復議的當事人確定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機關的相關規(guī)定如下:如果當事人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如果當事人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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