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移送管轄不服怎樣處理,法律上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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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移送管轄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quán)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quán),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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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quán)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quán),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
對法院移送管轄不服的處理:可以提起管轄權(quán)異議。管轄權(quán)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quán)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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