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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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是必須要保證辨認的真實性以及客觀性。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 對辨認筆錄應(yīng)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guān)規(guī)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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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是必須要保證辨認的真實性以及客觀性。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1、根據(jù)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jù)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jù)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jù)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jù)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jù)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guī)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jù)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jù)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guān)辨認程序的規(guī)范卻付之闕如。由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guān)規(guī)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dǎo)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jié)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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