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追訴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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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guī)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guī)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各地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條[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guī)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jīng)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zhì)便利的行為?!皩嵤┛植阑顒拥膫€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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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并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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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
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人民檢察院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
2020.01.24 338 -
公安機關立案標準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為,經(jīng)過公安機關調(diào)查后,認為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情形,其公安機關即可立案。
2020.06.28 354 -
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關系
1、分工負責是前提。所謂的分工負責,是指機關部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越權代辦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諉和不履行職責。 2、具體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分工體現(xiàn)為: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zhí)行逮捕,
2020.08.27 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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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三)強拿硬
2021-03-30 15,34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的標準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毕嚓P內(nèi)容:尋釁滋事法律解釋
2021-03-20 15,34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五十六條[醫(y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y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
2022-04-14 15,34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怎么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五十六條[醫(y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y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
2022-03-0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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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屬于行政機關嗎檢察院不屬于行政機關,檢察院屬于法律監(jiān)督機關,只有公安部門屬于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單位性質(zhì)是法律監(jiān)督,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
5,435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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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nèi)的刑事案件有權立案偵查; 2、使用各種秘密偵察手段的權力,包括秘密監(jiān)視、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進行內(nèi)線偵察和陣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術手段等; 3、有權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實行
7,396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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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刑罰有哪些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刑罰有: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3、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
8,415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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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不足檢察院不予批捕會通知公安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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