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區(qū)別是什么,如何區(qū)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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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兩種犯罪。這兩種犯罪對犯罪客體,即公共財產(chǎn)權的侵犯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在一般場合,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劃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發(fā)生混淆。理論上通常認為,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二是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jù)為己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jù)、賬目等手段,故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難以發(fā)現(xiàn)公共財物已經(jīng)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xiàn)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為人通常會在賬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沒有平賬舉動,因而通過查賬能夠發(fā)現(xiàn)公款被挪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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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分如下: 一、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這兩個罪名最重要的區(qū)別。而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不歸還既包括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無力退還。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觀原因缺乏償還能力,無法歸還亦被認定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以貪污罪論處。 二、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jù)、賬目等手段,故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難以發(fā)現(xiàn)公共財物已經(jīng)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xiàn)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著以下不同: (一)犯罪客體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chǎn)的使用權。 (二)客觀方面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而為三種行為: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是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三是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就構成挪用公款罪。而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挪用公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以外,《刑法》第382條第2款還規(guī)定,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范圍大于挪用公款罪。 (四)主觀方面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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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區(qū)分如下: 一、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這兩個罪名最重要的區(qū)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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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什么區(qū)別第一,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雖然都是侵犯公共財產(chǎn),但侵犯程度不一樣,帶來的社會危害就不一樣。貪污罪侵犯的是非法對公有財產(chǎn)權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全部職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對公款的占有和運用。第二,兩者主觀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意向是非法對共有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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