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記載事項作出規(guī)定的,法律對其記載事項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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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記載事項就是保險合同的內容。由于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對其記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主要內容有: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其名稱和住所應當加以記載,以便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險人都是由保險公司擔任的,保險公司作為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自然人的,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3、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對象,是確定危險程度和保險利益的重要依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標的必須明確記載于合同中,以便于保險人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有無保險利益的存在,是決定保險種類,確定保險金額和選定保險費率的依據。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于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責任條款實際上是確定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保險種類不同,保險責任也不相同。在確定保險責任的同時,還應確定責任免除條款,一般包括戰(zhàn)爭軍事行動所造成的損失,保險標的物的自然損耗,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事故和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等。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也就是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多數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一致的。但有的情況下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另行規(guī)定。 6、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價值。保險價值可以按照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訂立保險合同時,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是定值保險;未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才加以確定的,是不定值保險。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合同中才有的條款,人身保險合同不必計算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這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實際所要給付的保險金額。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作為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代價。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保險費的支付辦法,即投保人履行義務的方式和時間,應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這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方式和時間,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依法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和保險人依照保險法和有關法律,可以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關于爭議處理事項,即保險活動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處理辦法,投保人和保險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記載這項內容,對于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K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以及計算保險期間等,都有重要作用。以上條款是保險合同的法定記載事項,是構成一般保險合同的必備條件。由于保險種類很多,每一個保險人的保險業(yè)務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除法定記載事項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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