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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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刑法分則對一些財產(chǎn)犯罪、經(jīng)濟犯罪,明文規(guī)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此外,許多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這一要件,但根據(jù)條文對客觀行為的描述、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要素,就不是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上,國內(nèi)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構成要件要素分為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當某種犯罪明顯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根據(jù)相關條文明顯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時,刑法條文往往會省略關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規(guī)定。盜竊、詐騙、搶奪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詐騙罪為例。刑法分則之所以僅就集資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因為前者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與貸款糾紛相混淆,而各自的區(qū)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詐騙罪一般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所以刑法條文省略了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下主要以盜竊罪為例進行說明。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兩個方面的機能:一是劃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二是劃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樣具有這兩個方面的機能。一方面,由于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盜用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例如,只是擅自將他人的自行車騎走一會然后又返還的,屬于盜用行為;因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盜竊罪。另一方面,由于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單純毀壞財物的行為,也不成立盜竊罪。例如,行為人從位于八層的被害人家里搬出電腦,然后從七層的樓梯口摔至樓下,導致電腦毀壞。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將電腦搬出,只是因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qū)㈦娔X摔至樓下的,仍然成立盜竊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僅出于單純毀壞的故意而實施上述行為,則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與作為侵犯財產(chǎn)罪客體的“占有”不同)與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僅指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因為如果將不法占有理解為單純事實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盜用他人財物時,行為人事實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該財物,于是盜用行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盜竊罪,這便擴大了盜竊罪的處罰范圍。又如,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時,具有支配、使用該資金的目的,但由于準備歸還,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職務侵占罪。如果將非法占有目的解釋為事實上的支配、控制,就無法區(qū)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行為人具有事實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圖,但由于其準備歸還,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除了事實上支配、控制他人資金外,還不準備歸還,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占有目的理解為事實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區(qū)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可見,只有將非法占有目的理解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這一主觀要件具有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機能。具體地說,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首先,盜竊等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這一要素的機能是,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盜用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為人還具有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這一要素的機能是,將盜竊等取得財物的犯罪與毀壞財物的犯罪相區(qū)別。需要說明的是,所謂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并不要求完全遵從財物原來的用法,只是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例如,為了取暖,將他人衣柜盜走后用于烤火的,也應認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顯然,這里的“處分”不包括單純的毀壞。明確這一點,對于司法實踐認定犯罪具有重要意義。例如,直接消費公私財產(chǎn)的行為,屬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如有的(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職期間,連續(xù)使用公司資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幾十余萬元;有的(非國有)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私自在娛樂場合使用單位資金消費。行為人主觀上將公款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從了公款的經(jīng)濟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導致單位喪失財產(chǎn)所有權。理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單位)不法占有的目的。其一,刑法規(guī)定或者刑法理論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非是要表明行為人是為了永久性地剝奪他人的財產(chǎn),并遵從財物的經(jīng)濟用途進行利用;從而說明行為對法益(財產(chǎn))的侵犯程度,標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為人本人非法占有,還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樣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為了自己有車開,盜竊了丙的一輛轎車,其行為侵犯了丙的財產(chǎn)。同樣,甲為了乙有車開,盜竊了丙的一輛轎車后當場無償交給乙使用,甲的行為也無疑侵犯了丙的財產(chǎn);如果甲為了單位有車開,盜竊了丙的一輛轎車后立即無償交付給單位使用,甲的行為仍然侵犯了丙的財產(chǎn)。由此看來,行為人是為了本人非法占有還是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產(chǎn)生影響。從刑法的目的來說,丙的合法財產(chǎn)是受刑法保護的,不能說甲為了第三者或者某單位而盜竊丙的轎車時,丙的財產(chǎn)就不受刑法保護了。其二,刑法規(guī)定以及刑法理論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沒有限定為“以本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為目的。其三,將“非法占有目的”解釋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單位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樣能夠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兩個機能:由于盜竊他人財物是為了使第三者或者單位不法所有,因而與盜用行為相區(qū)別;由于盜竊他人財物是為了使第三者或者單位遵從財物的經(jīng)濟用途進行利用,因而與毀壞財物相區(qū)別。其四,其他國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都沒有將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為本人不法所有。例如,奧地利刑法第127條以下規(guī)定的各種取得財產(chǎn)的犯罪的主觀要件都是“意圖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條以下所規(guī)定的取得財產(chǎn)的犯罪的主觀要件都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許多國家的刑法也是如此。明確這一點,對于認定財產(chǎn)犯罪、經(jīng)濟犯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從宏觀上說,不要因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屬于主觀要件,便認為財產(chǎn)犯罪、經(jīng)濟犯罪的本質(zhì)是行為人獲得利益。實際上,犯罪的本質(zhì)是侵犯法益,定罪與量刑從根本上考慮的是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當行為人是否獲得利益與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現(xiàn)不一致的現(xiàn)象時,司法人員應當注視的是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為人是否獲取了利益。從微觀上說,明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單位非法占有,可以解決許多具體問題。例如,當行為人為了單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實施盜竊行為時,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應認定為(自然人)盜竊罪。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盜竊等行為并不限于將他人財物轉(zhuǎn)移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將他人財物轉(zhuǎn)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又如,在共同盜竊案件中,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實施盜竊的幫助行為的,也成為盜竊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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