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具體是如何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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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流程是: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2、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3、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zhí)?;貓?zhí)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shù)、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2.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4.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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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 (三)收回、調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 (四)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五)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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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流程是怎樣
1、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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