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理取保候?qū)彽臅r間是多久, 取保候?qū)彽钠谙奁鹚闳绾我?guī)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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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院刑訴規(guī)則》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qū)?/a>,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檢察院刑訴規(guī)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qū)?,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xù)取保候?qū)彽?,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取保候?qū)彽钠谙迲斨匦掠嬎悴⒏嬷缸锵右扇恕?3、《檢察院刑訴規(guī)則》第五十七條在取保候?qū)徠陂g,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4、《檢察院刑訴規(guī)則》第五十八條取保候?qū)徠谙迣脻M或者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qū)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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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十二個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取保候?qū)彽钠谙薏坏贸^十二個月。可取保候?qū)彽那樾斡校禾幑苤?、拘役的;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懷孕哺乳的婦女;案件尚未完成的。

公檢法三個機關取保候?qū)彽钠谙薅际且粯拥?,都是十二個月。 首先,取保候?qū)徥俏覈淌略V訟法中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