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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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刑法》規(guī)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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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定罪標準是: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主體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為故意。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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