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取保候?qū)?/h1>
2021-12-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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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并且取保候?qū)?/a>不會導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應當?/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海ㄒ唬┛赡芘刑幑苤啤⒕幸刍蛘擢毩⑦m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H”:驅(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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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并且取保候?qū)彶粫е掳l(fā)生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彙?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彛瑧斬?/p>
只要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就可以批準取保候?qū)彙?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取保候?qū)彈l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qū)彙?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qū)彆r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qū)彙?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qū)彙?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fā)現(xiàn)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fā)現(xiàn)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qū)彿椒ā?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jù),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nèi)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jù),而需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nèi)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qū)彿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37條第7項的規(guī)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qū)彙8鶕?jù)公安部《規(guī)定》第63條第 5、7項的規(guī)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qū)彙?/p>

故意傷害輕傷取保候?qū)彶恍枰ㄟ^被害人同意。對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qū)?,不需要?jīng)過被害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