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請、批準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梢姡矙C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jù)。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jù),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處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jié)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復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復核后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復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zhí)行。
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jiān)督職能的過程?!缎淌略V訟法》第100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quán)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意見,經(jīng)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制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執(zhí)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制作不予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quán)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并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三)逮捕的執(zhí)行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缎淌略V訟法》第93條第1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執(zhí)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zhí)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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