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要件不同。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后者客觀方面含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無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后者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前者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后者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么要求。
一、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詐騙罪條文:
1、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招搖撞騙罪條文:
1、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2、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這類人員的相應審訊和判決,主要是根據相關的案件后果和案件影響,進行相關的辦理。相關的犯罪人員,積極的坦白自身的罪行,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可以有效地減輕相應的處罰,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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