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xié)議分割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結婚四個月離婚彩禮一般不退還,彩禮通常會被認定為贈送給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符合特殊情況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有以下情況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4、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返還彩禮須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果夫妻離婚不存在彩禮返還問題的,離婚時彩禮分配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結婚四個月離婚的,如果沒有發(fā)生特殊情況,彩禮一般不會予以返還,彩禮通常會被認定為贈送給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父母出資的房嗎
夫妻共同財產不一定包括父母出資買的房。
1、只有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房子,才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會根據(jù)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來進行分割;
2、只要是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子女買房的,就不應該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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