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由下列要件構(gòu)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的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且情節(jié)嚴重。
節(jié)嚴重,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人數(shù)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情況。
3、主體要件。本罪在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本罪僅對首要分子進行處罰,處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尋釁滋事罪與其他聚眾擾亂的區(qū)別
(一)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qū)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xiàn)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guān)、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guān)單位、機關(guān)、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xiàn)。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二)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截了當?shù)剡M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采取隱秘的方法,持著不愿讓人覺察的態(tài)度。
(三)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觀特征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quán)。
(四)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1、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于打人取樂發(fā)泄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chǎn)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guā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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