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與幫助毀滅證據罪的區(qū)別有:
一、兩者的差異在犯罪構成上差別較大。
二、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現為犯罪人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證明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三、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實施包庇罪的行為人一般系在公安司法機關未偵破案件、未發(fā)現、未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下,向公安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擾亂司法工作的正常進行,可能導致錯失案件的偵破時機,擾亂偵查方向,影響證據的收集,可能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繼續(xù)危害社會,無辜者遭受不白之冤,社會危害程度與僅僅針對證據實施的毀滅、偽造行為更為嚴重,因此刑法規(guī)定了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為人同樣是采取幫助當事人(被告人)毀滅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區(qū)分兩罪的關鍵,就在于行為人是否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即如果行為人幫助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并且作假證明包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則構成包庇罪;如果行為人以毀滅、偽造證據方式幫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但沒有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則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偽證罪與包庇罪的聯系是什么
偽證罪與包庇罪的聯系: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發(fā)生在偵查階段,妨礙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運行。構成偽證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窩藏、包庇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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