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guī)定移送管轄可以跨省嗎?
是可以跨省辦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可以視為對異地審判管轄問題提供了條文依據(jù),從形式上看,推行異地審判管轄并沒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范圍。
但是根據(jù)最高法院《解釋》第116條,第11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后,由審判員審查以下內(nèi)容: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同時最高法院《解釋》第18條還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而在實際操作中,檢察機關從案件角度考慮,到異地法院提起公訴,即使異地法院同意接受管轄,再由受訴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自己管轄,實為無法可依。更為嚴重的是有的法院將案件受理、換押、送達后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jù)此規(guī)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guī)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guī)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意見》的規(guī)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qū)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jīng)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xù)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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