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開始前簽訂放棄繼承協(xié)議是否可以?
繼承開始前簽訂放棄繼承協(xié)議不可以。無效,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后,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
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進行。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并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fā)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xié)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guī)定。如果繼承發(fā)生時,遺產與協(xié)議簽訂時相比并未發(fā)生變化。該行為屬于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更同意第一種觀點。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允許反悔嗎?
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wěn)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p>
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p>
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放棄繼承的話,首先對于當事人來說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次就必須是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guī)定,作出書面的放棄繼承的聲明書,同時也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后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這是非常確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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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協(xié)議的寫法: 首先,寫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然后,寫明標的房產的基本情況、繼承方式、雙方自愿簽訂合同的表示等主要內容。 最后,雙方簽字,寫明時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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