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合同糾紛案件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1、訴訟主體核實及權利告知。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舉證,由對方當事人就舉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3、法庭辯論。
4、調解。
5、宣判。
二、《民事訴訟法》對于開庭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民事合同糾紛案件的開庭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那么是需要從嚴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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