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民李女士因丈夫出軌,夫妻兩人欲協(xié)商離婚。近日,在處理婚姻財產過程中,夫妻雙方因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發(fā)生爭執(zhí)。
李女士說,自己與丈夫張某于1996年登記結婚,1998年育有一子。2008年夫妻在某小區(qū)買了套120平米的商品房,為了避免以后出現房產爭議問題,雙方將房產登記在了兒子名下。今年年初,李女士發(fā)現丈夫張某有外遇,遂起了離婚的念頭,在協(xié)商離婚事宜時,與兒子商量后,決定由李女士撫養(yǎng)孩子,但雙方在房產問題上爭執(zhí)不下。張某認為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雖然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兒子未成年,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李女士認為,雖然兒子未成年,但既然當初買房時登記了兒子的名字,就應該視為送給兒子了,就是兒子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就房產分割問題始終爭執(zhí)不下,李女士來到司法所咨詢相關事宜。
了解了事情的原委,西崗鎮(zhèn)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李女士,房子雖然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但是在購房時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應該視為夫妻雙方將房產贈給了孩子。我國房產實行的是登記原則,即房子的產權歸屬以產權證登記為準,只有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孩子一個人的名字的話,房子就是孩子的個人財產。既然是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就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司法所工作人員介紹,本案中,孩子如果決定跟隨母親生活,李女士雖然撫養(yǎng)孩子,但在孩子未成年時,李女士也只是對房子有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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