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也就生效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什么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chǎn)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jù);
5、夫妻共有財產(chǎn)的清單(含房產(chǎn)、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
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嗎?需要冷靜思考嗎?
377人看過
-
河北實施離婚冷靜期了嗎
137人看過
-
離婚需要冷靜期嗎?實際上,需要冷靜幾個月嗎?
207人看過
-
是否需要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存在嗎?
367人看過
-
已經(jīng)開始三個月冷靜期離婚了嗎?
293人看過
-
離婚有冷靜期嗎,離婚一定要經(jīng)過冷靜期么
107人看過
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中提出的新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夫妻雙方在欲要解除夫妻關系時,婚姻登記機關強制要求夫妻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是否需要離婚后,再確定離婚事宜,辦理離婚手續(xù)。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為有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更多>
-
關于離婚冷靜期實施?四川在線咨詢 2023-05-05離婚冷靜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的時候就會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
-
離婚冷靜期幾月實施安徽在線咨詢 2023-09-141、離婚冷靜期已經(jīng)全面實施,隨著《民法典》的正式施行,離婚冷靜期目前已經(jīng)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施。 2、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離婚冷靜期全國實行了嗎山東在線咨詢 2021-12-16離婚冷靜期已經(jīng)全國實行了。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xù)離婚。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nèi),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
準備離婚了,需要冷靜嗎江西在線咨詢 2021-12-24離婚需要一個冷靜的時期。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在離婚冷靜期后30天內(nèi)申請離婚證書。雙方均取得離婚證書后,離婚協(xié)議生效。
-
離婚冷靜期何時開始生效?吉林省在線咨詢 2024-12-06中國于2021年1月1日實施離婚冷靜期政策,該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得到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該法案,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有關離婚申請的次日開始計算,滿30天內(nèi),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離婚事宜表示反對,均可向婚姻登記機構提出撤銷離婚申請。在此期限結束后的同一時間段、同樣為30天里,雙方應親臨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證書申請。如果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則將被視作已經(jīng)撤回了先前的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