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區(qū)別
建筑工程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qū)別:
1、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質量、數量、規(guī)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與其市場上其他的物品有所區(qū)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求。
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為滿足發(fā)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發(fā)生糾紛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解決
(1)協商和解。協商解決是爭議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請求調解。即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經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糾紛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解決的糾紛,依法審理、調解、裁決等居中公判的準司法行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又不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應當按照哪些標準支付
合同的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n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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