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jù),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以下具體論述之。
(一)《民法典》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jīng)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一、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間有多長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
(一)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shù)呢熑巍?/p>
(三)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規(guī)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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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期限是在主債務履行期滿的6個月內。連帶保證責任期限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xié)商確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沒有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擔保時效是在主債務履行期滿的6個月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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