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遺產繼承官司的最佳時間是在遺產繼承行為發(fā)生之前,如果已經發(fā)生了繼承行為,那么是難以再次進行認定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边@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guī)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一、對于遺產繼承官司訴訟過程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有哪些?
1、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規(guī)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2、符合起訴條件的,要寫好起訴狀。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現(xiàn)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guī)范要求去寫即可。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被告方而言,對原告的起訴要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不能之不置理。現(xiàn)實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無理告訴,或知道無理就不進行答辯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就意味著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
其次,要正確對待。先要看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有無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再次,就是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駁斥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起訴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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