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票主債務人分類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債權人是收款人可以持匯票向受票人要求付款,匯票的債務人是受票人。
《票據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p>
二、誰是本票的主債務人
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出票人簽發(fā)本票,就是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付款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出票人是開立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后,他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付款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承兌人是指在商業(yè)匯票上承諾并記載匯票上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付款人。不論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還是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都是匯票的付款人
三、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還是付款人還是承兌人
出票人是票據債務人,但票據債務人不止出票人,票據債務人包含出票人。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
票據債務人是指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讓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象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修正):第二章 匯票 第一節(jié) 出票 第十九條 【匯票的定義和種類】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n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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